会上,沧州大化TDI公司汇报了企业目前的经营状况。总体来看,反倾销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对促进我国TDI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也进一步规范了贸易秩序。同时,企业对外资涌入建设超大规模异氰酸酯一体化工程(含TDI装置)以及国内TDI产业规模的迅猛扩张表示了担忧。
会上,产业损害调查局调查三处史轶伟处长和行业指导处于伟毅处长向企业及与会人员介绍了贸易救济效果跟踪工作的重要意义、作用和相关程序,同时确立了半年和年度跟踪工作机制及联系机制。
2002年5月22日,应沧州大化TDI有限公司的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日本的进口TDI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3年11月22日作出肯定性裁决。但由于裁决后日韩对华TDI出口仍存在倾销行为,故该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向商务部提出对日韩TDI进口产品进行期中复审申请。经对该案进行复审,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日韩相关企业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相应提高了有关企业的个别税率和普遍税率。2008年11月22日,应沧州大化TDI公司和山西蓝星化工公司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该案进行期终复审(又称期末或日落复审)。2009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日本的TDI进口产品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