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大化(600230)今日公告,商务部1月10日发布公告,裁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由原来3%-49%提高到现在的4.05%-61.14%。
公告披露,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申请,2005年2月3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此次复审产品范围为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即我国海关2004年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TDI。复审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3年第61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
日前,商务部正式公告,从2006年1月10日起,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TDI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对日本的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的税率由4%提高至12.45%,其他日本公司由49%提高至60.02%。韩国的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由3%提高至4.05%,韩国FINECHEMI-CAL株式会社由3%提高至5.08%,巴斯夫有限公司征15.78%,其他韩国公司由5%提高至61.14%
除上述反倾销税税率调整外,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沧州大化公告称,公司持有TDI公司51.43%的股权,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TDI的生产和销售为TDI公司的主营业务。商务部对本案的复审结果将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起到积极作用,同时也将对TDI公司相关业务的经营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