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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消防局下文不再执行65号文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添加时间:2012年12月06日

    公安部消防局已于12月3日下文通知,不再执行65号文,回到原来的46号文,也就是说不再强制要求使用A级材料,而屋面可以正常使用B1和B2级材料,这对于聚氨酯外墙保温来说,是一个特大利好消息。

        为认真吸取上海胶州路教师公寓“11·15”和沈阳皇朝万鑫大厦“2·3”大火教训,2011年3月14日,部消防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对建筑外墙保温材料使用及管理提出了应急性要求。2011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2012年7月17日新颁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使用外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及监督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经研究,《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不再执行。

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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