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2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对日本、韩国、美国的TDI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2003年第61号公告,针对日本、韩国、美国的TDI反倾销措施到期日为2008年11月22日。
目前,国内TDI市场人士对反倾销措施结束后市场格局变化密切关注,同时,供内厂家也已着手提交反倾销复审申请,以期反倾销措施延长而维护国内产业利益。笔者整理相关反倾销政策及动态以飨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不超过5年,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相关反倾销措施(见附表)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书应包含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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