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深圳市推进循环经济工作的重要举措,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26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获得通过,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建筑节能方面的专门法规。市建设局局长李平昨天(29日)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该法规以特区立法权制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势必有力推进深圳市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推动深圳市建设领域循环经济发展和“建设支柱产业、打造建筑之都”总体目标的实现。
以建筑节能为突破口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记者:《条例》的实施具有什么重要意义?
李平:建筑节能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几组数字充分反映:据统计,建筑的全过程不仅耗用了整个资源中50%的能源、42%的水资源和50%的原材料,而且导致了50%的空气污染、42%的温室效应、50%的水污染、48%的固体废物和50%的氟氯化物。以2003年为例,全市建筑物空调最高用电负荷约为200万千瓦~240万千瓦,占全市最高用电负荷的28%-35%;建筑总用电负荷占全市用电总负荷的43%以上。同时统计还显示,深圳建筑物单位面积能耗是北京、上海的两倍,是发达国家的三倍。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断降低能源消耗,是深圳市建筑业发展循环经济的一个重要方面,发展建设系统循环经济是实现“建设支柱产业、打造建筑之都”总体目标的必然要求。建设系统发展循环经济工作步子大,以建筑节能为突破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根据估算,到2020年底,如果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标准(按每年平均新增700万平方米估算)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则平均每年大约可节省用电16.3亿千瓦时,折合标准煤69.6万吨;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碳185.23344万吨、二氧化硫4273吨、二氧化氮6250吨、烟尘1726吨、煤渣22.828万吨;每年减少城市电力负荷增幅18.86万kW,每年节省电力投资15亿元人民币。因此,建设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任务异常艰巨但又大有可为。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历经两年多的努力,经过了市人大常委会的多次审议,凝聚着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市建设局工作人员的共同智慧和心血,其内容也与循环经济建设密切相关。该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深圳市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改善人居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必将起重要的推动作用。
我国建筑节能工作已经推行多年,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技术标准,其中包括专门针对粤、闽、桂、琼四省区的夏热冬暖地区节能设计标准。但是由于相关立法不完善,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进展缓慢,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比例较低,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更鲜有开展,夏热冬暖地区执行标准的比例更低,仅为11%左右。深圳在2003年10月已颁布实施了《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国家也于2003年10月颁布实施《夏热冬暖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是,深圳仅有个别新建建筑项目(如国家级建筑节能示范小区横岗振业城一期等),能够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其它多数建筑项目达不到节能要求,因此全面推进建筑节能迫在眉睫。
造成节能标准未严格实施的原因很多,但重要原因是缺乏行政监管手段。目前,国家还没有就建筑节能专门立法,节能法、建筑法等相关法规中也缺乏关于建筑节能的专门规定。仅有建设部制订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法律层级较低,推动建筑节能工作、加大强制性标准实施与监管的力度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结合深圳实际,遵循循环经济的原则,通过立法,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发展节能省地型绿色建筑,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逐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多年来,市建设局会同市贸工局等部门进行了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相关技术研究、标准的编制等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社会上对建筑节能的呼声也较大,连续3年的市人大、政协“两会”的代表和委员,也纷纷强烈要求深圳市开展建筑节能立法。因此,制定《条例》的时机已趋成熟。
为了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市建设局就推动建筑节能所涉及的制度和措施,进行了长期的调研论证,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市人大于2005年11月启动了建筑节能立法起草工作。今年初,市建设局与市人大经济工委组成考察团,先后赴香港和北京学习考察当地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经验,并向有关部门和行业反复征求意见,最后多易其稿,反复修改,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目前市建设局和有关部门正在认真抓好执行该《条例》的前期相关管理、技术的准备工作,以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正在抓紧制订《深圳市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办法》、《深圳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集热认定办法》、《深圳市集中空调系统安装废热回收装置专项验收办法》、《深圳市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验收办法》、《深圳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认定评估办法》、《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工作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节能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办法,将《条例》真正贯彻落实。
实行专项验收制度验收不合格不能竣工新建建筑必须符合节能标准
记者:以前建筑是否节能基本上是可有可无,《条例》对此有什么新规定?
李平:今后,新建建筑节能达标,将不是可有可无的事,而是刚性规定。政府将进行全过程控制,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行管理等。其中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两阶段是监控的重点环节,同时也是有效落实建筑节能相关标准的两个关键点。为此《条例》在两阶段分别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
据了解,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制度的设立是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要求的有效手段。主管部门可以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从2006年11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筑节能工程实行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实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工程是指: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居住建筑工程和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公共建筑工程。
有专家指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家建设部对中国二十多年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总结,认为市场机制对建筑节能是失灵的。能源建设可以集中进行,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特别是提高建筑用能效率)则是分散的过程,虽然节能潜力巨大,但挖掘的难度很大。按目前的工程建设体制,节能建筑的投入者是建设单位,而受益者是建筑的使用者和政府(因节约能源消耗,政府可以减少能源建设投入)。若没有强制法规或经济激励政策,建设单位一般不愿意增加投资成本。建筑节能工作和环境保护等工作一样,必须靠政府“有形的手”进行推动。同时,能源还涉及国家安全问题,政府应义不容辞承担起社会公共责任进行监管。
为了全过程控制建筑节能标准的有效实施,《条例》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项目的设计招标文件或者委托设计合同,应当载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名称。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将建筑节能有关要求纳入监理合同。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载明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
方案设计应当有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建筑节能设计内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施工规范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时,应当依据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对建筑节能建设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对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竣工验收五日前,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应当与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的,由主管部门颁发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验收不合格的,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建筑物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买受人明示所售房屋建筑节能设计及保护要求,并在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禁用建材
有详细目录
记者:市民装修房子的时候可能会用到各种各样的建筑材料,怎样才能避免买到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材呢?
李平:《条例》建立了多项制度,其中目录制度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禁止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制定产品推广以及限制或者禁止目录,具有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为此《条例》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节能需要发布推广、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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