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9月16日,国际贸易管理局(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发布通知,
对从中国进口的MDI:初步肯定性认定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行为,推迟最终认定,延长临时措施。
机构: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执行与合规司(Enforcement and Compliance, 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f Commerce)。
摘要:
美国商务部(下文简称“商务部”)初步裁定,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MDI)正在或可能将以低于公平价值(LTFV)的价格在美国销售。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欢迎利害关系方就本初步裁定提交意见。2025年9月16日生效。
背景
本初步裁定依据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第773(b)条作出。商务部于2025年3月11日发布立案公告。2025年7月14日,商务部将初步裁定截止日期延至2025年9月10日。
调查范围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中国的MDI。详见附录I。
范围评论
根据商务部法规序言,立案公告曾设定时间段供各方就产品范围提出意见。无利害关系方就范围提出评论,因此商务部未对范围描述作出初步修改。
方法
商务部依据《关税法》第731条开展调查。对于“中国全国实体”,商务部依据第776(a)和(b)条,采用“可得事实”并施加“不利推定”。对于未单独审查的分别税率企业,商务部初步采用起诉书中指控的倾销幅度简单平均值。详见《初步裁定备忘录》。
分别税率
商务部初步给予部分未被选中单独审查的应诉企业“分别税率”。在非市场经济体反倾销调查中,对于未单独审查的分别税率企业,商务部通常参考《关税法》第735(c)(5)(A)条,采用已审查企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排除零、微量及基于第776条的幅度)作为“其他税率”。若所有幅度均为零、微量或基于第776条,则采用起诉书指控幅度的简单平均值作为“其他税率”。本案起诉书指控幅度简单平均值为376.12%。
合并税率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说明,将为符合分别税率条件的应诉企业计算生产商/出口商合并税率。详见政策公告05.1。
初步裁定
商务部初步裁定以下倾销幅度存在:
生产商 | 出口商 | 预估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
Covestro Polymers (China) Co., Ltd | Covestro Polymers (China) Co., Ltd | 376.12% |
Wanhua Chemical Group Co., Ltd | Shandong Mingko Co., Ltd | 376.12% |
中国全国实体 | *511.75%(基于可得事实及不利推定) |
暂停清关与保证金要求
依据《关税法》第733(d)(2)条,商务部将指示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暂停对涉案产品的清关,并要求缴纳现金保证金,金额等于正常价值超过美国价格的加权平均幅度。具体保证金率如下:
信息披露
商务部通常在初步裁定公布后5日内向利害关系方披露计算细节。但本次初步裁定主要基于起诉书信息,无额外计算可披露。
核查
由于强制应诉企业不符合分别税率资格,商务部不计划进行实地核查。
公开评论
利害关系方可在《联邦公报》发布本初步裁定后30日内提交案件摘要。反驳摘要需在案件摘要截止日后5日内提交。提交文件须附:
商务部建议每议题提供不超过450字的公开执行摘要,并附相关引用。
如需请求听证会,须在初步裁定发布后30日内书面提交请求,注明参会人员及议题。
最终裁定延期与临时措施延长
《关税法》第735(a)(2)条允许在初步裁定肯定的情况下,应占显著出口比例的出口商请求,将最终裁定延期至不晚于初步裁定发布后135日。2025年8月28日,万华新加坡与万华宁波提出延期请求。商务部决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通知
商务部将依据《关税法》第733(f)条通知ITC。若最终裁定为肯定,ITC将在初步裁定后120日或最终裁定后45日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
附录I:调查范围(中文摘要)
本案被调查产品为亚甲基二苯基二异氰酸酯(MDI),包括:
涉案产品目前主要归类于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税号:
2929.10.8010、3909.31.0000,也可能归入其他税号,以书面描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