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是一种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也称为边境调节税(BTAs)。它针对在本国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主要是由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进口关税。碳关税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全球首个碳关税制度是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
2022年12月,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达成一项临时协议,确定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将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至此,欧盟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征收“碳关税”的经济体。2023年8月17,欧盟委员会对外公布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过渡期实施细则。该细则从2023年10月1起生效,一直持续到2025年底。该细则详细说明了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货物进口商涉及的义务,以及计算这些进口货物生产过程中释放温室气体数量的过渡方法。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即通过该机制对同量的碳排放在欧盟内外的价格差异进行调整,使欧盟内外的同量碳排放所需支付的碳税基本持平。
首批纳入征收范围的产品种类有水泥、化肥、钢铁、铝、氢气和电力,TDI及其它化工产品均尚未纳入到征收范围内。不过,预计下一步欧盟很久可能将化工产品也纳入CBAM中。届时,向欧盟出口TDI产品的企业需要了解CBAM的具体细则和要求,对出口产品进行CBAM申报,提交产品的碳排放量计算报告,购买欧盟的碳排放配额或支付相应的关税,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欧盟碳关税对亚太区TDI出口的影响较为有限:
一是 因为化工产品暂时还没有纳入到征收范围内,且预计还需要一段时间后才会纳入。
二是TDI在化工产品中也属于碳排放量相对较少的产品,即使纳入征收范围,所要缴纳的碳关税数额也相对较低。
三是TDI作为门槛较高的大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往往实力较强,有能力应对CBAM的各项规则。
四是 欧盟本土TDI产能较大,目前亚太地区TDI出口到欧盟国家的比例较小,对出口整体的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