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6月25日联合发布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在产品生产和施工过程中使用氯氟烃(CFCs)物质作为发泡剂。
在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涉及发泡剂的产品主要包括:建筑隔热材料、管道保温材料、电器隔热材料、冷冻冷藏柜、橱柜、太阳能隔热容器、海绵、汽车配件、聚苯乙烯和聚乙烯挤出发泡板材、片材等。
国家环保总局表示,这是为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以及中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泡沫行业CFC-11整体淘汰协议》、《中国氯氟烃、四氯化碳、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定。
- 转载声明:
- 本文为转载稿,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与本网立场无关。我们对天天化工网上刊登的所有信息未声明或保证其内容的正确性或可靠性;您同意将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所有风险,我们有权但无此义务,改善或更正所刊登信息任何部分之错误或疏失。
- 欢迎您与我们的咨询师进行沟通和交流,电话:+86-021-6115-92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