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因为国家经贸委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2002年第35、36、37号令,公布并实施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这套新办法无论对登记、销售、包装等各方面都做出了严格规定。
2003年初,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八部委 2003 年第二号令公告的《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 年版),该目录将 TDI 列为剧毒化学品管理。
2005年4月,公安部77号令,《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于
2005年6月,交通部9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监管力度不足——矛盾重重
Chem366分析师认为,自2002TDI被划归剧毒品以来,在近几年的具体管理、监督实施过程中,TDI相关厂商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
首先,TDI属于剧毒品,所以在经销时必须获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登记生产单位时必须经过国家安全监管局的审批,在生产的包装物、容器上标注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标志等。 据TDI业内人士反映,这些条例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少纰漏之处。
其次,由于在剧毒品在管理条例中受到运输、生产多方面的限制,不利于国内生产商及配套物流的发展。比如,按照规定铁路运输局剧毒化学品,需要剧毒化学品专用车并由专人押运,目前国内剧毒化学品专用车较少,接受车站有限(全国仅14个);公路运输需要在有关部门办理准运证,使用单位办理准购证等,以上限制导致成本上升、购销手续繁杂,企业困难增多。
再者,国家相关部门一条例对生产商、分销商、下游用户一视同仁,这一“水桶原则”限制了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厂商健康发展,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国内整个行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