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部分钢材;
2.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
3.银粉;
4.酒精、玉米淀粉;
5.部分农药、医药、化工产品;
6.部分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玻璃及制品。
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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